金律、银律、铜律、铁律——北京大学哲学系赵敦华教授在法政学院的演讲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超级 Account发布时间:2003-11-12浏览次数:5059


(2003年9月19日)

    首先讲一下什么是价值律,价值律不等于道德律,但与道德律是有关系的。道德的基础是世界观,而这个世界观是有一定规律的。当然我们讲的价值律不等于经济学中讲的价值规律。经济学是讲等价交换,经济上讲的价值等于商品可以量化的劳动成本。我们讲的价值律的价值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象生命、自由,这种生活的权利,还包括在心理上,我们感觉到舒服平和这样一种精神上的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利益的反面就是坏处,所以当我们的利益、好处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避免害处也是一种利益。简单地讲,什么叫价值律呢?价值律就是求利避害。这是一个总的说明,那么具体地说就可以归结为我们所讲的金、银、铜、铁律。金律、银律是道德律,铜律是非道德律,所谓非道德律,它既不好也不坏,是一种价值中立。铜律虽然是非道德律,但是只要经过适当的引导,就可以向道德律转化,但它也可以向反道德律转化,它本身是非道德律。     

铁律就是反道德律,非道德律和反道德律是不一样的。用英文来讲,非道德律就是nonmoral,反道德律就是innomal。反道德就是赤裸裸的恶的价值,把恶作为行为的道德取向,生活的价值是反道德的。    

金律、银律、铜律、铁律的价值是等而下之的。道德律价值最高,所以我们把它叫做金律、银律;非道德律等而下之,我们把它叫做铜律;反道德律价值最低,所以我们把它叫做铁律。这个比喻就是这么来的。我先把这四律具体解释一下,金律和银律虽然都是道德律,但是它们的价值还是有所区别的,不少人忽视了这个区别。实际上这个区别是很简单的,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来,金律和银律分别是道德要求的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表述。既可以用肯定命题的方式表达出来,也可以用否定命题的方式表述出来。银律就是用否定命题表达出来的道德律,最经典的就是孔子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你不要强加给别人。金律是道德要求的肯定的命题,如果用古文的话讲就是:“欲人是欲己,亦是欲人”。欲人就是想要的,想要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别人。大家可能想这两句话差不多,是一种意思的两种不同的表达:一种是从正面讲,一种是从反面讲。实际上,意思是不一样的。金律和银律不是我自己的创造,最早的时候,英国有一个传教士,或者汉学家。他最先把中国的经典——四书五经从中文翻译为英文,当他翻译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时候,他有一个注解,他觉得孔子的这个讲法要比耶稣的说法低一等。他自己是一个神学家,《新约•马太福音》里,说过这样一句话,你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别人。这就是金律,孔子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不要怎样对待别人,孔子的这一要求要低一等,所以不能叫金律,只能叫银律。但是他可能没有注意到孔夫子的另一句话叫“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根据我们传统的解释,肯定的说法“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恕。所以孔子之道就是忠恕之道。用我们现代的语言说,所谓忠道就是金律,正面的肯定的陈述。你要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别人。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一个否定的表达,就是你不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不要怎样对待别人。两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得出来,肯定的要求要比否定性的要求更高,它们不是在一个层次上,一个比另一个有更大的伦理价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要求别人不要加害于人,不要做坏事,你不想别人来害你,你也不要去害人。你不想别人来骗你,你也不要去骗人。这是银律的基本要求。但是,金律是你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去对待别人。这是在不做坏事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地要求去敬己为人,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如果我希望别人来帮助我,我就要去帮助别人。如果我想得到别人的尊重,我就要去尊重别人。一个是要求不做坏事,一个是要求只做好事。这不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而是两个层次的行为。这两个层次的行为是可以互相对应的。首先是不做坏事,当然不做坏事是不够的,要更上一个层次,就是我们讲的“敬己为人”,只做好事。不做坏事相对而言是被动的、消极的,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做好事是积极的、主动的,要求敬己为人是非常高的道德境界和道德理想。这就是金律和银律的区别。下面来讲铜律和铁律。    

铜律和铁律,你们在书上可能是找不到的。金律和银律,你们可以在论语以及中外思想家对孔子思想的解释中找到。铜律和铁律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对不对希望在座的各位提出批评。    

首先,铜律,在说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不想别人来骗我、害我,我也不骗人、害人,但是你不骗人,不害人,别人偏偏要来骗你,害你。那你怎么办呢?这不是一个想象的问题,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古人早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还记得中山狼的故事吧。东郭先生救了中山狼,他也许是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准则办事。如果我们把狼比作人的话,我们不希望我们的生命受到损害,所以我们也不希望狼的生命受到伤害。所以出于银律的准则,他就保护了中山狼,但是中山狼,不但不感恩,反而要加害东郭先生。那么怎么办呢?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把金律和银律贯彻到底,中山狼对中山先生就是这样说的,做好事就要做到底,现在我肚子饿了,你救了我,还应让我吃饱,你就让我吃了吧。如果东郭先生把金律、银律贯彻到底,那么就应该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给中山狼吃了。这是第一种选择。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可能还是会按照铜律来行事,那么什么是铜律呢?我们还是套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句式。铜律就是“人施于己,反施于人”。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别人。这就是铜律。你们在书上找不到这句话,但是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格言都是铜律的主张。比如说“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以命抵命”、“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这些格言实际上都是铜律的主张。为什么我讲铜律的主张是非道德律呢?因为铜律是一种行为对等的原则,而不是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原则是道德的范畴,铜律不是公正的原则。对等的原则在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是公正的。铜律用行为对等的原则拉平了个人和个人、阶级和阶级、人群和人群之间的差别,它就是要求用对等的行为来回应自己所遭遇到的行为,用对等的效果来偿还你所受到的结果。这里讲的有好坏两个方面。你受到别人的帮助,你也应该对等地偿还别人。比如说一个富人帮助一个穷人,对他来讲也许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他付给穷人的也许只是他全部财富的九牛一毛,但是按照铜律的对等原则,就是“人施于己,反施于人”,那么穷人要付给富人的也许是他毕生的劳动。这是不公正的,但是这是对等的。这是从好事上讲,那么从坏事上来讲,有“以血还血,以命抵命”。如果一个强者要伤害弱者,他只需要动一动小指头或者发一个号令,就可以严重地伤害弱者,弱者也许要以生命为代价来还击,要强者受到同等的报复,这是对等的但这是不公正的。最现实的例子就是巴以冲突,它们的力量悬殊,巴勒斯坦人为了报复,他们使用什么手段呢?他们使用人肉炸弹,但以色列人用的却是飞机、坦克。相对来讲,巴勒斯坦人为了报复,他们付出的更多,但是巴勒斯坦人坚持要这么做,他们坚持的就是铜律,要让以色列人受到对等的报复。我就是付出再大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正是因为他们怨怨相报,所以他们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所以我们认为巴以冲突影响到国际公正的秩序。铜律是对等的原则,本身并不是不公正的,它是既不善,也不恶的非道德原则,但是只要引导得当,它就会导致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并且这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基础。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种非道德律怎么可以导致道德律的结果。我想这是铜律的特点决定的,铜律首先是对别人的行为的好坏作出判断,作出反映。这是第一点,但第一点是不够的。因为人们在社会中打交道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往往是多次的遭遇。人们第一次的反映可以根据别人对自己的好坏,采取对等的行动,但是我们还要对自己的反映所引起的后果作出进一步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我对你的行为进行了报复,你对我又会采取什么行动?你对我采取行动后,我又要采取什么行动呢?也就说从行为的始发条件所引发的一系列反映,始发的行为和后来的连锁反映的一系列的行为,我必须事先作出考虑。也就是说我在走第一步之前,我要考虑到第二步、第三步,就和下棋一样,每下一步都要考虑到以后几步甚至几十步的后果。我想,初学者和下棋大师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此,初学者也许只考虑到第二步,第三步,而下棋大师呢,可以考虑到十几步甚至几十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铜律不仅是对等的原则,而且是利益得失的博弈的规则,博弈就是下棋,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来计算利益的得失,而不是从一次性的简单行为来看得失。要从我和他人以后的一系列的交往之中来计算我们的利益得失。如果不进行利益博弈,你就不知道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不知道该怎样对待别人。所以说“人施于己,反施于人”实际上是要求有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没有利益的博弈的过程,你是做不到这一点的。那么按照铜律来进行博弈的典型论证是囚徒的两难推理。即设想有两个人,他们共同犯了一个罪行,但是这两个人都被警察抓住了,都把他们当作嫌疑犯,并没有抓住有效的证据。警方就把他们隔离审查,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是否会供认,而警方一再的向他们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根据这个政策,如果他们两个都不供认,那么他们两个犯下的严重罪行就不会被知道。警方知道的都是些轻微的证据,他们两个人就会被各判一年徒刑。但是两个人都供认,他们的罪行就会加重,各判五年。但是如果一个人供认,一个人不供认,那么供认的这个人就会从轻发落,当场释放,那么不供认的人就会抗拒从严,就会把两个人的罪行加在他一个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要根据博弈的规则考虑到底是供认好还是不供认好。如果不供认,最好的结果是判一年,最坏的结果是判十年。如果供认,最好的结果是当场释放,最坏的结果是做五年牢。最后的结果是两个人都供认了。因为供认要比不供认的总的利益要更大。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里是铜律在司法上的案例,事实上铜律在政治上,在整个生活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比如讲熟悉西方政治思想的同学都知道,近现代西方政治的理论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国家是怎么产生的,就是每一个人都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但是,人为什么要订立一个社会契约呢?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由自在不受国家的管辖不是更好吗?但是在自然状态之下,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那么这个冲突就会发生战争。那么每一个人的生命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权威来保障我们的生命,生命是最重大的利益所在。为了建立公正的权威,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一部分的权利转让给公正的权威,让公正的权威来行使。当我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来当一个裁判进行判决。我们每个人都服从它的判决。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牺牲了一部分的自由权,包括我们各行其是的裁判权,但是我们得到的是我们的自由权在公正的秩序下得到了保障,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生命、财产权都得到了保障。这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了社会契约,而走出了自然状态。政治制度是这样,经济制度也是这样。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即每个人都有最大限度地增值自己的财产的天性。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愿,最大限度地来增值自己的财产,这就会引起冲突。引起冲突的结果是大家的利益都消耗在冲突中,每个人都得不到利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市场,市场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规则。我们按照这种公平交易的规则来增值我们的财产。但是在遵守这种规则的同时,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约束自己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然后你才可能在这个规则之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你的财产的增值,否则你会失去更多。所以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看不见的手”。事实上,这个“看不见的手”是利益博弈的原则在那里不知不觉地起作用。我们讲的铜律的应用不仅是西方人的观点,在先秦的时候,墨子就已经提出来了这种思想。墨子可以说是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墨子讲兼爱,就是象爱自己一样爱别人,但是兼爱并不是出于人的本性。墨子讲如果你不爱别人,如果你损害了别人,别人也会来损害你,这样就会引起争斗,导致天下大乱。墨子讲如果这样,那么人就“如禽兽然”,和禽兽没有区别。为了这种自保自爱的目的,就需要一个顾全大家利益的统一的原则,这个统一的原则就是兼爱。我们可以判断,铜律在西方,在我们中国的古代都是得到承认的思想。    

下面我们来讲铁律,铁律是什么呢?我们还是套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句式,简单地说,铁律就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不是勿施于人,而是先施于人。我不想要的东西,先强加给你。当然我们在书上也是找不到这句话的,但是在生活中我们有很多格言。这些格言实际上表达了铁律的意思,比如讲“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这就是铁律要先施于人。比如曹操讲“宁要我负天下人,休要天下人负我”,这就是铁律。还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这些都是铁律,铁律是反道德的。它摆脱了铜律的行为对等原则的限制。铜律的行为对等原则虽然是非道德的,这个非道德也有积极作用,它的行为对等原则是对反道德行为的限制。大家都知道,如果你伤害了别人,别人也会同样地伤害你,那么他就不敢无端地、贸然地去伤害别人。但是铁律想出了一个招数来摆脱铜律的对等原则,这个招数就是“先”,这个先不仅是行动在先,而且是策划在先。他策划在对方的报复之先。他以为这样就可以使对方的报复行为失效。他的这个“先施于人”,是一种冒险心理,赌徒的心理。他只考虑到先下手的效应不顾手段和代价,不计后果。他只想到成功以后会得到什么样的利益,而不考虑这样做有没有成功的可能性,也不考虑这种成功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所以,他在损害别人的时候,不计后果,总是侥幸地认为他能够逃脱被害方的对等报复和社会正义的惩罚。所以讲“己所不欲,先施于人”实际上是一种犯罪心理。如果说得轻一点,就是赌徒心理。他就是这种一次性的心理,孤注一掷,不考虑后果。就是即使失败也在所不惜,抱着这种“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心理去损害别人。他的这种反社会的犯罪的心理具有彻底性,非常狠毒,或者用这种斩草除根的方法使对方彻底地失去报复的能力,“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或者具有隐蔽性,不露痕迹,逃之夭夭,也不让对方留下报复的机会。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社会上那些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就可以发现这些犯罪分子就是抱着这种心理作案的。那么铁律的这种心理学的基础是不是偶然的呢?是不是只有那种犯下了惊天大案的犯罪分子才有这样的心理,我们绝大部分普通人不会有这种心理。这样,铁律也不成其为律了,因为它不具有普遍性了。但是我们之所以把铁律放在金律、银律、铜律的同等的律的地位,就是承认铁律也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律。这种反道德的价值律,是有其群众基础和广泛的心理基础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说犯罪的心理比较少见,但是赌徒的心理就很常见了,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赌徒。赌徒非常多,只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的限制。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比如在澳门没有禁堵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到赌场红火到何等程度,赌徒的数量是何等之多。我们从赌徒的行为的普遍性也可以看到铁律所依赖的心理基础。从理论上讲,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理性和非理性都具有同等的作用和地位,人不完全是理性的。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的利益所在,即使真正知道他的利益所在,并不总是选择合理的途径来实现他的合理的利益。往往在更多的情况下,选择非理性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所以在目的和手段这个方面,人都不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大家只需要看看现代西方哲学中的非理性主义的思潮,我想就可以知道这个道理了。    

金、银、铜、铁律,我都解释了,那么结论是什么呢?我的第一个结论就是道德建设要以铜律为引导,这就是我讲的道德引导。我认为现在我们道德建设的重点并不是发扬金律、银律,这是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金律是对传统道德的一个总结,它是符合传统社会的需要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以金、银律为主导的社会。但是金律的主导作用,是依赖宗教信仰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些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比如象古希腊的哲学,基督教的信仰,这是在西方。在中国,是中国儒家的心性论,佛教、道教的一些教义,这些可以说都是维护金、银律的精神支柱。但是从近代开始,西方社会首先把铜律作为道德、政治、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基础。我刚才讲到了社会契约论,讲到了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天然的合理性,包括在道德领域,休谟的道德哲学以及十九世纪以后的功利主义,实际上它们都是从铜律出发来论证社会公正的秩序的基础。在这个社会公正秩序的基础上来建立道德的规范。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不一样,现代社会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价值的多元化,在于它的开放性,在于它的流动性,在于它的功利性。所以现代社会人们关注的是利益的调节,而不是利益的牺牲和服从。当然在极端的情况下,在战争的情况下,在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时候,国家和集体都是要求个人牺牲。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和平的环境中,有条件要求的是利益的调节、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而金律和银律所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牺牲和服从。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现代社会在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你以一种价值观,以单一规则来要求服从整体,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很难做到的。另外,现代社会是开放的,每一个人交往的对象很多,并且是往往不固定的。这样就出现了家庭纽带松散,友谊分散,人情淡漠,不像传统社会,大家都住在一起,都彼此认识。在传统社会里可能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离开过他的村庄。他生活的环境就是一个村落,家庭血缘的纽带非常紧密,在这种紧密的关系中,推己及人是很容易做到的,也就是说我知道你想什么,我也知道你不想什么。所以金律和银律是很容易实现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每一个都被抛到了社会上,在公众场合,谁都不认识谁,完全要靠道德自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是很难的。所以要靠一种公共的秩序,靠一种制度来维持,否则就很难奏效。但是这种公共秩序,社会制度的基础就是铜律的“利益博弈”的原则。这些都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不一样的特点。我们经常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的道德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所以我们必须从社会存在这样一种客观事实出发。这是我的第一个结论。

    第二个结论和第一个结论相关,就是道德建设要靠健全的、合理的制度建设引导。而铜律的优势就在制度的建设,而金律和银律的优势就在于能够照顾到人群关系,照顾到个人的温情。我们按照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的准则,如果你违反了社会制度,你就应该受到惩罚,不管是什么,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敌人,他们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所以我们讲铜律的制度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一个规范的制度,一个是建立一个防范的制度。这两个是相互依存的。防范的制度就是要让那些赌徒似的、犯罪的行为失效,防止任何人用暴力的、恐怖的、欺诈的这样一些反道德的手段来谋求自己的利益,来伤害别人。如果没有有效的手段来阻止这样的行为,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来遵守这种制度?没有必要了。比如讲在市场上,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暴力、欺诈的手段发财,那么谁还愿意奉公守法、遵守市场的规则呢?如果这种反道德的,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能够更快、更大地发财,这样就不会有诚信守法。我们现在都讲诚信与守法,诚信与守法的前提就是要让那些不诚信、不守法的人受到惩罚,否则任何诚信与守法的宣传,任何市场规则的体系都不起作用。打个比方,人们追求的欲望好比是洪水,我们需要两种制度,一种是防范的制度,其作用就在堵。就是把受铁律指挥的,无法无天,从轻发落的心理给堵住,不仅要堵,还要疏。那么这种规范的体系起的作用就是疏,就好像给人的求利避害的欲望留下了唯一的一个出口。在其他出口都被防范体系的闸门堵死了之后,那么人们的行为只能够留下铜律所规定的出口,纳入到铜律所建立的规范的体系的渠道中,服服帖帖地、平稳地流淌。这就建立了一个健康的稳定的社会。这是第二个结论。    

第三个结论就是要避免铜律的不利的影响,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我们要知道铜律是非道德律,那么从道德的立场来判断,它就有不利于道德的一面。不利的一面就在于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很容易产生这种对利益斤斤计较的自我中心主义。遇到什么事都进行算计,都来用博弈的规则。个人的能力往往是有限的,不可能象象棋大师一样想到几十步,几百步。你可能想到的就是几步,十几步。想到十几步以后,要保存自己的利益,以我为中心,别人的利益如果我损害了他,只要不会引起法律的制裁,不会引起对方的觉察,不会引起对方的报复,那么我就悄悄地损害他一下。很容易出现这么一种行为,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法律是管不到的,但往往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就要克服。靠什么克服呢?这就要靠传统的资源,靠金律和银律,所以我们说以铜律为主导,并不是说要抛弃金律和银律。金律和银律也有优势,它可以建立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善意。我们不用把人想得太好,不需要把每个人都想作是圣人,但是也不要把人想得太坏,以为人对人都是狼。所以我们在人和人之间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善意。如果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善意,社会就不能维持。我们依靠这种最低限度的善意,就可以为我们制度的建设,法律的建设,道德的建设创造一个条件。如果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善意,那么执法者和守法者彼此之间处于一个敌对的关系,一点相互信任都没有,那么这种法律所管辖的对象把执法者看作他的敌人,怎么能够心悦诚服地服从法律?并且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都是有空子钻的,如果你完全靠制度也是不行的。总是有些人按照铁律的要求精心策划,他逃脱法律的惩罚的几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要用传统的伦理资源,首先是建立人与人最低限度的善意,靠这个善意,执法者与守法者相互配合使我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在这个制度完善之后,就会使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纯洁。在这种好的社会环境之中,人和人之间的善意就会越来越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种良性的循环实际上也是我们传统上所讲的义利关系。在合理的健康的社会中,义和利不应该是矛盾的。也就是说铜律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利,但是同时也为发扬金银律创造了一个条件,也就是建立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那么金银律反过来维护或者促进了铜律所建立的防护或规范体系的有效性。这样义和利就再也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良性循环的关系。我这里也有一个比喻,我讲的比喻就是古希腊神话里讲的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黄铜时代和黑铁时代。我讲的传统的社会好像是黄金时代、白银时代。到了近代,西方社会就进入了黄铜时代。但是西方后现代主义泛滥,后现代就是以相对主义、怀疑主义、虚无主义向一切价值,一切普遍的道德提出了挑战。当然后现代仅仅是一种主张,如果让后现代主义的主张付诸实现,我们现实的社会真的进入一个后现代的社会,那么这个后现代的社会就是没有任何道德规范,每个人都各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欲望无限膨胀的黑铁的时代。为了防止黑铁时代,我们金律、银律和近代社会的铜律就要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我就叫做黄铜时代。古希腊神话里讲的第三个时代是青铜时代,不是黄铜时代。所以我们道德建设的方向是黄铜时代。黄铜就是铜,以铜律为主导,但它又吸收了金律和银律的优势,可以说它是合金,它是青铜、黄金和白银的混合。所以就用了这样的比喻,即铜律和金银律共同起作用的社会,这样的一个时代就是黄铜时代。我想我们的任务就是走向黄铜时代。(何庆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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