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培养成本应当实行“阳光核算”——戚业国在文汇报发表的文章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超级 Account发布时间:2006-12-18浏览次数:1476


    ●我国高校是否存在“高收费”?如何理性看待我国高校的学费水平?社会公众需要对此有一个权威的解释。高校收费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应当能够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对于“高校为什么要收费”“究竟应当收取多少学费”这些问题的回答,应当有令人信服的依据。

    ●人们容易把“高等教育”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一种“产品”,笼统地估价成本。然而,现代大学远不仅是为学生开办的,高等学校其实同时生产着四种社会产品:公共知识、社会监督与批判、市场交换产品和教育教学服务,学生接受的教育只应当是其中的部分,“成本分担”也只应当分担这属于自己的部分成本。

    ●由于没有不同产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根据总成本确定高校的学费,这在事实上形成高等学校比较严重的成本“交叉补贴”,学校其他活动的部分成本被转嫁到了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成本上,高等学校的公务用汽车、招待等方面的费用也被作为教育的成本等等。我国高校的办学成本在迅速攀升,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成本病”“奢华病”,类似奢华的校门、建高尔夫球场等屡见报端,高校经费使用的效率越来越受到质疑。

    高等教育学费是当前一个备受瞩目的社会话题,“大学学费10年竟涨20倍”、“内地大学收费相对全球最贵”这样的标题屡见报端。我国高校是否存在“高收费”?如何理性看待我国高校的学费水平?社会公众需要对此有一个权威的解释。高校收费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应当能够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对于“高校为什么要收费”“究竟应当收取多少学费”这些问题的回答,应当有令人信服的依据。

    就目前看,高校收费是一种国际趋势,是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收益认识的变化而逐步加强的。上世纪50年代末,贝克尔和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理论后,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投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可以有效增加国民财富,是实现国强民富的重要途径。其中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接近,因而应当是公共财政投资最有收益的部分,于是世界各国主要用公共财政大规模扩大高等教育。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公共投资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经济发展,相反一些国家和地区片面发展高等教育导致的“过度高等教育”对社会稳定带来显著影响,人们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提出怀疑。到80年代初期,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认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因而以美国约翰斯通教授为代表的一些教育经济学家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应当依据各自的收益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而不能过多依赖公共财政的支持。这样的理论迅速为陷入财政困难的各国政府所接受和采用,80年代以来形成世界性的高等教育学费迅速上涨的潮流,这样的趋势目前还在扩大中。

    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受益者应当分担部分高等教育的成本,这样的结论容易为人们接受。但高等教育的成本是多少,应当由谁来核算、如何核算,如何进行成本分担,这些问题却常常为人们忽视。由于没有明确的核算标准和要求,我国高校通常采用当年的经常性项目开支总额除以折合当量的学生数(将硕士生、博士生、专科生等折合为标准的本科生人数),也就是将学校的全部日常开支均摊到每一个学生的身上作为高校的生均成本,学费主要依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比如25%)。

    事实上这里隐含着很大的玄机,现实中人们容易把“高等教育”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一种“产品”,笼统地估价成本,盲目地接受提高收费。然而,现代大学远不仅是为学生开办的,高等学校其实同时生产着四种社会产品:公共知识、社会监督与批判、市场交换产品和教育教学服务,学生接受的教育只应当是其中的部分,“成本分担”也只应当分担这属于自己的部分成本。

    高深知识的探究是大学的生命基础,高等学校把产出“社会知识”作为自己的使命,今天大学的大量基础研究和纯粹的学术研究,所创造的高深知识,主要是为社会无偿占有的,表现出共有、共用、非排他的特性,因此这是大学从事的一种公共生产,是高等学校所产出的一种“公共产品”,理所当然应当由政府代表全社会用公共财政“埋单”。

    高等学校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公益性事业,大学引导社会精神、促进社会文明、反思和批判社会行为的作用是其他社会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实际是高等学校在今天贡献给社会的最有意义的“产品”,这当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

    今天的高等学校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使高校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提供直接用于交换的社会产品,这样的生产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转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出卖知识产品),或者直接将其转化为社会产品出售;另一种是接受社会组织的委托,从事专项的研究开发工作。无论哪种形式,都是社会商业活动,这样的成本只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

    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一直是高校最主要的活动,学生得到的这些“教育教学服务”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受益”部分,学生理应为此支付部分成本。从教育经济学上讲,学生接受这样的教育服务,将来工作后个人获得更高的劳动收益,但社会也获得收益,社会收益既包括对税收的贡献,也包括对社会责任、社会文明发展的贡献,因此所谓的“成本分担”应当是仅仅对这部分成本的分担。

    但在高等教育运行中,最大程度模糊高等教育的成本构成,坚持全成本“分担”的收费原则,无形之中既可以掩盖高等学校运行效率不高的事实,也可以减少要求政府增加高等教育公共投资的压力。由于没有不同产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根据总成本确定高校的学费,这在事实上形成高等学校比较严重的成本“交叉补贴”,学校其他活动的部分成本被转嫁到了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成本上:一些高校的“创收活动”使用的是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与设施而不需要支付成本,因而可以用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售并获利;政府的课题经费不考虑研究者的劳动投入成本(工资);高等学校的公务用汽车、招待等方面的费用也被作为教育的成本等等。

    收费、拨款主要依据总成本确定,高校的成本越高就可以得到越高的收费和拨款(即使比例相同),因此我国高校的办学成本在迅速攀升,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成本病”“奢华病”,类似奢华的校门、建高尔夫球场等屡见报端,高校经费使用的效率越来越受到质疑。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负担的是自己所获得的教育教学服务的成本以及其他共同分担的成本。学生接受不同的高等教育就应当分担各不相同的成本,如果直接用于教学活动的成本高,对于学生来讲是“物有所值”的,是应当负担的。如果高等学校提供的“公共产品”多,就应当得到更多公共财政的拨款,实行“政府采购”。市场交换的部分就应当以成本为基础等价交换。

    对高等学校实行按“产品”的成本核算,将收费标准与成本相结合,与公共拨款的分配相结合,就可以提供有力的收费依据,就可以推动高等学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抑制高等教育收费的不断上升趋势,解决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降低高校成本、控制高等教育学费、医治“成本病”“奢华病”,最有效的药方就是实行“阳光核算”,将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直接成本、应当分摊的公共成本计算清楚,摊在阳光下,明明白白收费,清清楚楚拨款。(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领导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

    (来源:文汇报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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